云法律网在线消息:2012年3月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林某甲、蔡某某因涉嫌强奸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3日对林某甲、蔡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在林某甲被刑事拘留的两三天后,林某甲的亲戚卓某甲为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便约该案办案民警黄某甲吃饭,并提出希望其能对林某甲提供“关照”,黄某甲为此收受卓某甲给付的人民币3000元,之后,卓某又给了黄某甲2000元。
2012年3月9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黄某甲向卓某甲提出该案需要费用疏通关系,卓某甲立即提出给黄某甲人民币2万元让其安排,随后,黄某甲通过同事转账方式,获取该笔“黑金”。最后因黄某甲做假证,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林某甲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林某甲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事情败露后,检方以徇私枉法罪对黄某甲提起控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甲作为侦查人员,收受卓某甲所给予的2.5万元之后,故意包庇林某甲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亦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规,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中的受贿情节的刑罚处罚应重于其徇私枉法情节的刑罚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此外,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不具再行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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