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2012年7月12日,杨某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李村开设了一家“东方中医养身馆”。湖北天门籍人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到养生馆内坐诊,以中医诊疗方式为他人看病治疗。
2012年7月中旬,经杨某介绍,33岁的患者程某(女)到“东方中医养生馆”就其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找饶某治疗。在配合治疗一段时间后,程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2012年8月29日,程某身体状况极度恶化,出现腹泻、呕吐、心慌、咳嗽等症状,被家人送至武汉武钢总医院抢救,后于次日死亡。
经武汉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是由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致慢性肾衰竭,最终因以肝、肾功能不全为主的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程某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病,主要以透析为维持病情手段,饶某要求程某停用降血压等缓解病情的药物,停止透析,是直接导致程某因肾功能衰竭身亡的主因。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饶某对程某的诊疗活动存在过失,其与程某的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加之饶某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证, 构成非法行医罪。
2013年4月19日,饶某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其被依法提起公诉。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今年4月初,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饶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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