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委托亲哥哥到法院帮助自己领取12万元赔偿款,结果哥哥将其中4万余元据为己有。近日,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兄妹之间的金钱纠纷。
2010年3月,梁小凤(化名)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她于2011年2月向句容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句容法院作出判决,小凤应得各项赔偿款12万元,由于小凤身体受伤严重,无法亲自前往法院领取款项,她便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她的哥哥梁大柱(化名)代她领取12万元赔偿款。谁知大柱在领取赔偿款之后,只给了小凤58000元。小凤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无果,遂将大柱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
庭上,大柱辩称,小凤委托他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他代为领取12万元后给付小凤58000元,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还给付他们的父母3000元,剩余的47000元均为小凤委托他的报酬,这是他应得的,故大柱不同意返还这47000元。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凤委托大柱代为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大柱辩称的47000元为委托报酬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双方为亲兄妹关系,基于亲情的帮助,无偿的可能性较大,故法院对大柱的辩称不予认可。
最后,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大柱向小凤给付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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