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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一对情侣订婚后分手 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

时间:2017-8-10 16:10:57>跟律师谈谈<

日前,怀化一对情侣因为彩礼问题对簿公堂。

2015年,43岁的怀化男子张某与蒋某相恋,并于2016年3月订婚,张某通过家人以转账的方式转给蒋某11万元。在恋爱期间,蒋某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的房子。

然而2016年12月,蒋某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两人就解除婚约关系、返还财物产生了分歧。“我为蒋某支付了48万余元,包括房子的首付和部分装修款,现在房子快装修完毕了,蒋某却悔婚,还拒绝返还彩礼首饰等。”一气之下张某将蒋某告上法庭。

“购买住房与张某无关。而且住房的装修款均自己支付,订婚仅仅是给付了彩礼11万元。”对于张某的说法,蒋某坚持称不属实。

芷江侗族自治县法院认为,该住房系蒋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购房资金应视为蒋某的个人出资。本案中,可以认定张某给付蒋某的婚约财产有11万元转账款以及为其支付的地板款3万元。

结合民间风俗习惯及蒋某的陈述意见,该11万元应视作彩礼。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及其他所赠予的财物可酌情返还。最终,判决蒋某返还张某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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