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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打着“神医”幌子行骗 涉案金额达16余万元

时间:2017-8-10 16:39:47>跟律师谈谈<

“大妈,我看您家孩子今年要有血光之灾啊!”这句话已经成为了诈骗团伙的“经典台词”,然而却依旧有不少老年人在骗子的精心布局中丧失警惕,损失惨重。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刘某、赵某、谢某相互邀约,特意寻找老年妇女作为诈骗对象,由张某、谢某其中一人以家人得重病寻“神医”为由与被害人搭讪,另一人则扮成路人上前答话称知道“神医”的住址,并通过交谈套取被害人家中有关信息后通过手机传给赵某。随后张某与谢某以介绍认识“神医”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冒充“神医”孙子的赵某住处,赵某在交谈中故意透露被害人家中的情况取得其信任,随即告知被害人家中阴气很重,子女最近有血光之灾,需要把家里所有的财物“盖阴章”才能消灾。被害人陷入圈套后在谢某与张某陪同下回家拿钱交给了赵某,赵某则以“给财物做法需要几天”为由让被害人过几天来取,得手后四被告人便逃离现场。2014年至2015年10月,四被告人分别在湖北省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和湖南省常德市等地流窜作案7起,共计诈骗财物价值16余万元。

案件审理

松滋市检察院以四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松滋市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人主动退赃、赔偿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效控制了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松滋市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对四名被告人量刑不当,适用缓刑错误,遂提出抗诉意见,荆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松滋市院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四被告人缓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为啥不能适用缓刑?听检察官来为你解惑!

诈骗类案件近年来成高发多发态势,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特别是流窜作案的诈骗团伙,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有必要加大打击的力度。

在量刑情节方面,本案四被告人存在诸多从重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万元起点的,在三至四年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诈骗老年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多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本案一审判决在确定量刑起点及适用量刑情节时,应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其它情节后严格确定,而不是直接适用最大从轻幅度。

在刑罚适用方面,一是四被告人明确将老年人作为诈骗对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次流窜作案,主观恶性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二是四名被告人均有长期流窜作案的前科,适用缓刑后极易造成托管漏管甚至再犯罪;三是被告人张某、赵某、刘某直至二审宣判前仍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愿认罪,不符合“有悔罪表现”的缓刑适用条件。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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