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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时间:2014-5-26 9:20:35>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以未约定担保方式为由拒绝先于偿还借款。为此,出借人将借款人及担保人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4月,被告陈某武以经营宾馆但资金欠缺为由向被告陈某英寻求帮助。后陈某英找来原告肖某某为陈某武提供了60000元的借款,约定借期一年,被告陈某武为肖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由陈某英为陈某武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某武以宾馆生意亏损为由未能如期向原告偿还借款,陈某英以未约定保证方式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为此,肖某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某向被告陈某武提供借款,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武应当向原告肖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被告陈祖英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限被告陈某武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陈某英连带承担责任。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在我国,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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