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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房东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卖家赔偿买家22万

时间:2017-8-23 17:25:24>跟律师谈谈<

日前,成都市民黄某买了套二手房,然而,交了定金、首付款,在办理过户时,却遭遇房东百般推诿。原来,房东在与黄某签订合同后不久,又转手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人。这是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房地产案件。8月22日,记者从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近一年半以来,涉房地产案件明显增加,主要集中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类。

2016年10月,黄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将案涉房屋及车位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支付了首付款31.5万元。然而,就在办理过户时,丁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辞。

今年4月,黄某将丁某告上法庭。经双流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就在此不久前,丁某又将房屋出售给陈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经询价,案涉房屋的房价已经有较大的上涨,同地段同小区面积相近的房屋(含车位)成交价大约在100万元左右。黄某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黄某后又将其出售给他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合同,丁某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酌情判决丁某赔偿黄某损失2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类似这样在购买二手房时出现的纠纷还很多。根据8月22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双流区法院受理涉房地产案件有明显增加,在此期间,双流区法院受理的因房价持续大幅度上涨及限购政策影响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408件。

双流区人民法院所辖范围包括了新双流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属于原双流县管辖的范围的案件,由于天府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2016年起,该地区房价开始上涨,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涨幅不断增大。有的房屋出售方因签订合同后房屋过户前房价大涨,为了减少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寻求多种原因意图违约并解除合同,主要有:称买受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不能进行更名手续;出售方故意不结清按揭贷款本息,房屋尚有银行按揭抵押,履行过户手续存在障碍;出售方不配合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审批导致买受人不能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以约定的支付房款时间太长导致不能及时收取房款无法达到卖房目的为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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