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
离婚一年后,男方向朋友借了133万元的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不料因为经营不善,还不出来了。借款后,男女双方发现离婚时未对房产所带的车位进行处理,于是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这一行为,恰好被债权人发现了。于是债权人将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男子离婚时签订的房产归女方及补充协议里车位归女方的约定,其前妻也作为第三人参与审理。
8月31日,浙江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吴某和陈某都是临海人,二人于2012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坐落在临海市某镇某小区二单元1702室的商品房一套归前妻陈某所有。第四条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其余财产归吴某所有。
2013年4月,吴某因为做生意投资需要,向朋友张某借款133万元,但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投资亏损,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恰逢2014年11月,吴某又与前妻陈某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在临海市某镇某小区的地下车位归陈某所有。二、上述坐落在临海市某镇某小区二单元1701室壹处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日,该离婚补充协议经临海市公证处公证。后经法院查明,该处的房产及车位已登记在陈某名下。
债权人张某认为,吴某是为逃避债务履行于2014年11月与陈某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将该处房产及车位无偿转给了陈某的,且现在吴某还是和陈某住在一起的,故应该撤销二人之间的转让行为。
吴某与陈某均认为,二人离婚的时间为2012年,吴某借款的时间为2013年,前后差了将近一年。二人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和分割,这是合法的。离婚时是因为笔误,才将房子从1701室写成了1702室,所以在补充协议第二条仅仅是纠正回来。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确系对离婚协议笔误的纠正而非对房产的重新分割,涉案商品房分割行为发生在吴某向张某借款之前,过户行为确实发生在借款之后,但过户给陈某是履行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附随义务,而非借款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张某利益的故意行为。
离婚补充协议第一条是对地下车位的初次分割,发生在吴某向张某借款后,车位与房产在权属上也相互独立,吴某将地下车位无偿划归陈某所有后公证过户,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对于停车位转让进行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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