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张某与孙某系同村邻居,后张某隐瞒真实身份与孙某发生了男女关系,因张某每次与孙某见面时都乔装打扮,孙某一直不知其真实身份。后张某做生意赔钱,竟萌生了从孙某处盗窃的念头。2016年11月份的某日,张某窜至孙某家中,用手机将孙某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拍照。在两人的一次见面中,孙某将手机遗落在张某车上,张某趁机通过孙某的手机接收短信验证码,将之前窃取到卡号和密码的银行卡绑定在他本人的微信号上。2017年1月至5月间,张某多次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转款共计17066.93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真实身份与孙某有男女关系,其做法应该受到谴责,又盗窃孙某的财物占为己有,可谓骗色窃财,性质恶劣,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和银行卡号就能轻易窃取银行卡内资金,大家在使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手机支付方式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防止泄露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确保自己的银行卡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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