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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液化气公司被开“反恐罚单”

时间:2017-10-1 10:52:39>跟律师谈谈<

反恐!看到这个词的时候,是不是感觉很震惊?在台州温岭,一家液化气公司因安检不合格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开出一张5.5万元的“反恐罚单”。警方提醒,生活中,单位和个人不注意这些事,也可能收到“反恐罚单”。

9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液化气公司未按照《反恐法》的规定对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场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

没想到,9月25日下午,治安大队民警再次对这家液化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仍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改正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9月28日,温岭警方对这家液化气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并对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会吃到“反恐罚单”呢?民警告诉记者,实际上,这样的违法现象往往是在市民不注意的情况就发生了,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温岭警方表示,随着国庆、中秋两节临近,公安机关还将持续加大对辖区治安检查,确保广大民众过个平安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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