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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人流丈夫起诉离婚 背后另有“隐情”

时间:2017-11-3 10:38:30>跟律师谈谈<

扬州一对夫妻意外怀上二胎,一家人欢天喜地准备迎接新生命时,妻子却擅自做了人流,丈夫一怒之下起诉要求离婚。然而法院审理中却发现,事情背后还有个不为人知的“秘密”。2日,扬州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样一桩因妻子“擅自人流”引发的离婚案。

今年4月,扬州的王先生升了职,妻子顺利怀上了二胎。正当他享受“双喜临门”的幸福时光时,妻子李女士却擅自作主,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王先生实在想不通,带着悲伤和愤怒的情绪起诉到邗江区法院,诉称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判决离婚。妻子在没有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到医院做了人流,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被告李女士在怀孕后,未经原告王先生同意而去医院打掉胎儿,不构成侵犯原告的生育权。法官审理还发现,被告李女士擅自人流还另有隐情。王先生与李女士两人已经结婚多年,育有一个儿子,三口之家生活美满。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又好,二孩政策放开后,王先生及双方老人都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李女士不同意,因为她不想再受一次生孩子的罪,要二胎的想法搁置了。

今年2月,李女士发现在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自己却意外怀孕了。既然已经有了,丈夫和两家老人又高兴,李女士也就打算把孩子留下来。那为何李女士又一反常态去做了人流呢?原来,王先生升职那天晚上多喝了点酒,回家跟妻子聊天时一时兴起,就把自己的“小秘密”说了出来。妻子这才知道,自己怀孕并非意外,而是丈夫在避孕措施上做了“小动作”。就这样,妻子一时赌气,就把孩子打掉了。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该案来讲,如果说侵权,其实是原告王先生侵犯了被告李女士的生育权。

事情弄清后,丈夫王先生意识到是自己理亏在先,而且没有跟妻子及时沟通好,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都是出于一时赌气才闹上法庭,于是趁热打铁积极调解,王先生主动原谅了李女士,双方重归于好。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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