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从别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里取走现金6000元,日前,被商水县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商水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商水县某银行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里,随后,李某从王某某银行卡内取走现金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赃款已由商水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商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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