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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多名男子醉酒闹事辱警 因阻碍执法齐被拘

时间:2017-11-6 10:17:45>跟律师谈谈<

2017年11月2日晚,溧阳市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溧阳市某KTV有人醉酒闹事,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是钮某、郑某、韩某、峰某等人在某KTV因消费纠纷,与两名服务员产生争执并对服务员进行殴打。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钮某等人呈醉酒状态,并对民警态度蛮横、极不配合,引起多名群众围观。

随后民警依法以涉嫌殴打他人为由将钮某传唤至城南派出所,但钮某拒绝配合,并对执法民警进行暴力推搡,抗拒执法,随行人员郑某、韩某、峰某等人也在一旁以推搡、辱骂等形式阻碍民警传唤钮某。为防止现场失控,民警立即联系增援警力,最终,在增援的协助下,四人被多名警力带离现场。 

经讯问,钮某等四人对自己在KTV闹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现钮某因寻衅滋事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韩某和峰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郑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小编想说本是一场开心的朋友聚会,因为一点小纠纷,不仅殴打服务员,还不配合民警调查,甚至对民警进行推搡、辱骂、阻碍执法,如此任性的结局——就是一起受到法律的制裁!(四人:一起唱一首《铁窗泪》)

蜀黍有话说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不配合甚至是阻碍执法的情况 。这里,蜀黍非常严肃的告诉大家:拒绝配合甚至暴力抗法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这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严重的甚至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刑事犯罪。对于这种行为公安机关将处以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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