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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鹦鹉获刑五年双方庭上激辩,被是否有罪引发争议

时间:2017-11-9 9:45:42>跟律师谈谈<

“我养的鹦鹉脚上都戴着脚环,上面有罐头PP+数字的标记,罐头是我的网名,PP是我的名字鹏和老婆盼盼的拼音……”坐在被告席上的王鹏慢慢讲述养殖鹦鹉的经过,讲到鹦鹉脚环上编码具有的特殊纪念意义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妻子任盼盼涌出了眼泪,庭审过程中她哭了四五次,丈夫被警方抓走一年多,任盼盼只见过丈夫两次,都是在法庭上。

32岁的江西九江人王鹏2014年偶然养起了鹦鹉,2016年4月把6只鹦鹉卖给了朋友谢某,结果两人都被抓。一审法院认定,其中2只为濒危野生动物小金太阳鹦鹉。王鹏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00元。

11月7日,二审开庭,近十个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对每一项证据都进行了反复质证,一度对“人工变异”、“基因检测”等关键问题进行长达一两个小时的辩论。网友对此也引发了热议,其中一种声音认为,出售受保护品种的鹦鹉,已经构成违法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王鹏是出于对鹦鹉的喜爱而进行的养殖,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一审的判决,量刑过重。

那么,你赞同哪一种观点呢?被告人王鹏是否有罪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鹅问答的专家律师们怎么说?

博主关注这个案子很久了,王鹏作为一个爱鸟人,自己培育了40多只鹦鹉,贩卖了十几只,死亡两只,其中贩卖获利主要用于饲养鹦鹉的花费,比如购买饲料、鸟笼等。新闻里没有报道的是,警察在查抄其余鹦鹉后,短时间内造成20余只鹦鹉死亡,这也是本案造成社会巨大反响的重要原因。

二审为王鹏辩护的是大名鼎鼎的斯伟江、许昕律师,主要围绕“人工驯养的动物算不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很清楚:包括列入保护目录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单纯从这个解释的规定来看,很显然,王鹏贩卖的这两个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有很多人工驯养的动物,数量增长很快,已经不具有濒危性了,而且人工驯养的动物,也有可能出现变种,究竟如何认定也存在争议。

斯以为,单纯从《刑法》对于该罪名的认定,王鹏涉案没有异议,但鉴于王鹏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一审从重处罚没有任何依据。希望二审法院参考天津赵春华案、大学生掏鸟窝案,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基础上,体现人性化的思考,以个案推动法治。

判的过重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其中王某出售的鹦鹉品种为绿颊锥尾鹦鹉,包括在该目录中。,王某客观上来说,王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确构成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王某是出于兴趣爱好养殖,无牟利的目的,且其将鹦鹉照料的很好,主观恶性小,也没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法院可以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不过《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本案王某未申请许可就在家养殖珍贵野生动物,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予其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这样的量刑有些过重。主观上,王鹏没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此外,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把鹦鹉与去野外抓鹦鹉同等对待的观点也有失偏驳。刑法总则有规定,当罪行显著轻微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但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但这其中不包括王鹏贩卖的鹦鹉。此外,王鹏属于鹦鹉爱好者,并不是鹦鹉职业贩卖,其主动犯罪故意轻微,客观也是轻微犯罪行为,从这点将也不应处以顶格判决。一审判决5年确实有些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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