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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男子与好友夜宵喝酒后死亡 法院这样判

时间:2017-11-11 17:57:39>跟律师谈谈<

同村好友聚餐,家住平江县梅仙镇石塘的钟某特地带来 3 瓶白酒。觥筹交错,大家都喝得很尽兴。第二天中午,钟某却被发现死亡在自己家里,原因是酒精中毒。事发后,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

随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锤落下,近日,这起历时一年的纠纷落幕。法院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不论是否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等义务,均需承担责任;尤其是作为餐馆老板,因为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担责1%,赔偿9000余元。

2016年7月6日晚10点多,家住平江县梅仙镇石塘的钟某接到了同村好友秦河清的电话,秦河清邀请钟某一起出来吃宵夜,钟某欣然答应。

之后,他们在一家夜宵店点了几份夜宵菜,同桌的还有秦河清的女友周纯、好友王铮铮、王由。期间,钟某回家拿来三瓶未开封的白酒。在吃夜宵的过程中,钟某、王铮铮、王由三人分喝了三瓶白酒。在喝了平分了一瓶半酒时,三人自行自主倒酒喝,直到将三瓶酒都喝完。

吃完夜宵后,钟某因为醉酒不能行走,王由负责驾车送他回家,王铮铮则驾驶着摩托车在前面带路。到了钟某家后,因当时家里没有其他人,两人扶着钟某开门,将他扶到一楼卧室床上躺下,还帮其脱下鞋子、盖好被子后离开。

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钟某的叔叔走进钟某睡的房间喊钟某,在走进去的时候听到了钟某打呼鼾声音。中午再去找钟某,发现他已经死亡。经鉴定钟某死亡原因系乙醇(酒精)中毒。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在事实上已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故酌情认定由死者钟某自负80%的民事责任;作为邀约人的秦河清,和钟某一起饮酒的王铮铮、王由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作为同桌人的周纯和作为经营者的王平各承担1%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各方民事责任划分较为妥当,最终判决秦河清、王由、王铮铮分别赔偿原告55723.07元;周纯、王平分别赔偿928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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