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闺蜜”名下,随后却被法院判决交易无效。昨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原来,王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婚后财产,虽然她是唯一的户主,但卖房子时并没有取得丈夫的同意。
据介绍,王女士夫妇俩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由于夫妻关系不和,王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伪造相关证据,将房屋卖于第三人。经查明,这个第三人是王女士的好朋友。王女士丈夫发现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所房子虽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却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明知道双方的婚姻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房款,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了原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夫妇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松鹤介绍,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资购买,且双方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出资方个人所有,可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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