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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与单位续签合同协商不成,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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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0-14 15:58:02

我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愿意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三年。但我只同意续签合同一年。之后,我们协商不成,单位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想问下,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企业法务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无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现单位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情况下,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无需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一样,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劳动条件事项之一。我国的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倡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劳动合同期限正式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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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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