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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女生被民工侵犯并残忍杀害?谣言散布者被拘

时间:2017-11-25 11:43:55>跟律师谈谈<

近日,宁波市网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网络谣言案件。网民“飞灰**”在本地论坛谣称:多名背着红书包的宁波大学女学生被附近民工强x并残忍杀害,而该消息却被学校严密封锁。

宁波市网安部门立刻对该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发帖人为周某某(男,31岁,宁波海曙人)。经海曙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周某某承认帖文为自己所发,并称是在浏览某网站时看到相关文章,类似恐怖小说性质,因文章写得有模有样,所描述的发生地又位于宁波的学校,出于好奇的心理,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恐怖小说情节照搬照抄到本市论坛里。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经海曙公安分局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浙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宁波公布6起网络谣言及违规传播网上有害信息案例!

今年以来,宁波市网信办联合市公安局、市通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净化网上舆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那么我们来一起来回顾一下2017年上半年6起违反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1、沈某某涉嫌制造传播龙虾店命案谣言案件

2017年4月5日,沈某某编造慈溪某龙虾店发生命案虚假信息,并故意在微信群中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沈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处以沈某某行政拘留7日。

2、高某等人涉嫌制造传播镇海仓库爆炸谣言案件

2017年3月1日,高某等人根据镇海某仓储公司意外起火事件,在新浪微博、QQ群编造、散播“甲醛仓库爆炸泄漏”等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实,高某等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处以高某行政罚款500元并进行训诫教育;依法处以李某行政拘留3日;对其他涉事网民进行训诫教育。

3、赵某涉嫌制造传播余姚北站聚众斗殴谣言案件

2017年2月23日,赵某(15岁)在新浪微博编造、散布余姚北站发生300人以上聚众斗殴,重伤12名,死亡5名的谣言,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查实,赵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赵某进行处理。

4、方某涉嫌制造传播机场搬迁费缩水谣言案件

2017年6月5日,方某在本地论坛制造传播“机场搬迁费‘缩水’,民众拒绝搬迁”的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警方传唤方某进行训诫教育,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5、胡某涉嫌制造传播慈溪杨梅打膨胀剂谣言案件

2017年5月15日,胡某制作并传播“横河杨梅打膨胀剂”虚假视频,视频中一位农户正在给杨梅树喷洒作业,其回复画外音称“打的是膨胀剂”,该视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实,胡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处以胡某行政拘留7日。

6、“宁波头条”、“宁波百晓在线”微信公众号违规传播信息案件。

2017年4月,“宁波头条”、“宁波百晓在线”两个微信公众号违反《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八条,违规转载新闻报道、发布低俗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六)、(九)项之规定,宁波市网信办会同市公安局、市通管局分别对这两个违规微信公众号运营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两位被约谈人对此均无异议,并在约谈表上签字。

宁波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和市通管局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网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发布违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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