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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男子因夫妻感情不合和 虚构“女儿被拐”

时间:2017-11-26 16:14:56>跟律师谈谈<

    11月24日,利川沙溪自导自演"被拐女孩"闹剧的男子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案情回顾:

  11月22日下午17时许,利川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张某的女儿(5岁,玉河小学读学前班)从中午放学后一直未归,请求帮助寻找。她的同学看见她上了一辆白色汽车,其家人朋友怀疑被人拐骗。在网上发布寻人信息后,引发爱心网友大量转发。

  刑侦大队、沙溪派出所民警经过一天一夜的调查搜寻,于次日19时左右,在利川城区某小区楼房牟某家中将张某失踪的女儿找到。

  经查,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妻子出走,多次联系劝回无果。张某便想到虚构“女儿被拐”的事实,以逼迫妻子回家。22日中午,张某联系网约车司机牟某,请求牟某帮助照顾女儿,并承诺支付一定费用,牟某随即答应。张某乘牟某的汽车将放学途中的女儿接走,当晚父女同住在牟某家中。当日下午,张某父亲发现孙女放学未归报警。

  违法被处:

  调查中,张某接到民警电话后,称自己现在深圳,并不知情女儿失踪一事。23日中午,张某从利川乘车到沙溪,要求派出所帮助找回女儿。民警在进一步调查中,司机牟某应张某的要求,称未接过张某的女儿。

  23日19时左右,民警在司机牟某家中找到所谓"被拐"女孩。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某、牟某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张某因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其女儿失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失踪案情,同时放任其亲友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女儿失踪的虚假消息,引发大量转发,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牟某因提供虚假证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110报警服务台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治安案件,接受群众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求助的警务服务平台,是维护公众安全的重要公共资源,切勿为追求个人目的而谎报警情。对恶意骚扰、滥打110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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