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黄某本来很恩爱,但他自从开公司手头有了钱之后,先后与两名女性出轨了。我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他赔偿我40万元。不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请问:黄某有婚外情,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都是他的过错造成的,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以案释法
《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
本案中,虽然黄某有婚外情,但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属于通奸性质。
因此,法院驳回你的请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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