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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筹建会所无疾而终 参建者打赢官司拿到钱

时间:2017-12-13 17:35:44>跟律师谈谈<

       前脚还在如火如荼筹建会所项目,后脚即被叫停,张小姐所在的筹备组也被解散。工作半年没见报酬,张小姐将一纸录用通知书递上法庭,状告某投资公司。这家公司却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张小姐本是一家高级餐厅的运营总监,今年1月结识了一位王先生。王先生声称正在筹建一家会所,非常需要张小姐这样的高端人才帮忙,并口头答应张小姐每月工资25000元。张小姐便辞去原来工作。今年3月初,王先生通知张小姐3日后到会所选址处报到上班,并出具了由某投资公司盖章的入职通知书。3月11日张小姐办理会所物业的入驻手续,着手各项准备工作,各项工作及时向王先生汇报。

  正当筹备工作井然有序开展时,4月底王先生通知张小姐,说公司认为这个项目前景不好,解散筹备小组,并承诺工资将结算至5月1日。但是,之后张小姐却连王先生的电话也打不通了,张小姐说她一直未领取过工资。张小姐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5月2日的工资合计35000元,但是没有获得支持。张小姐不服,遂起诉至虹口法院。

  张小姐诉称,她在今年3月11日进入公司,付出辛勤劳动,投资公司并未支付劳动报酬。投资公司则辩称,公司从未录用过张小姐,那个王先生与公司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只是因公司一个合作项目与王有过接洽。故不同意支付张小姐的工资。

  法官向张小姐解释了工资支付的依据,必须有赖于双方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建立为基础。但张小姐并不能证明是投资公司安排或者委托王先生对张小姐招录或管理,所以存在一定诉讼风险。张小姐也表示,正因为联系不上王先生,所以只能向投资公司主张工资。法官同时向投资公司指出,张小姐付出的劳动是客观的,而且张小姐所提供的入职通知书也是投资公司的印章,因此容易让张小姐产生用工主体的误解。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向张小姐支付补偿款1万元,双方今后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劳动者陷入这样的困境:张小姐以为王先生是投资公司的股东、负责人或者控制人,事实上他只是投资公司一个潜在投资项目的合作方。张小姐为潜在项目提供了劳动,那么工资究竟向谁主张更为合理合法?

  在无法明确用工主体的情况下,张小姐贸然选择投资公司,不仅为自己举证之路设置了重重阻碍,无形之中也加重了诉讼成本。因此,个人在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及时与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出现日后因劳动争议纠纷,举证无门的情况。同样,被告作为投资公司,难免需要对投资项目作评估、磋商,尤其要做到“盖章有责”,提防投资项目方给自己招揽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产生类似纠纷。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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