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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600万去世,这钱得前妻还吗?法院:不该赔!

时间:2017-12-18 9:51:00>跟律师谈谈<

      男子离婚后去世,可是他生前欠下了600万元,作为前妻,该不该偿还这笔债务?12月1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二审判决,前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周敏和王威都已年过五旬,是乌市米东区居民。1987年,两人结婚生子。婚后,丈夫外出做生意,妻子在家中照顾孩子。渐渐地,两人感情因为距离变淡,但考虑到抚养孩子,两人并没有办理离婚。二人的婚姻“名存实亡”。

  王威从家里搬出,随后遇到了杨馨,两人在生活上相互照顾,事业上相互支持,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

  王威名下有一家公司,2011年10月,为了公司资金周转,王威和同事一起向薛贵借款180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2011年10月,王威还有600万元没还,“多宽限些时间,放心,等我手头周转开了就给你。”

  2015年1月16日,王威与薛贵达成书面《还款说明》,约定:王威愿代替同事承担还款责任,王威成立的公司为担保方。此后薛贵多次催要,王威仍未还款。同年10月,周敏和王威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离婚不久后,王威与杨馨登记结婚。

  2016年,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的薛贵将周敏和王威起诉至法院。薛贵认为:“这600万元的债务,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王威的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一审判决,周敏和王威共同赔偿薛贵600余万元本金和利息,王威所成立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随后,周敏不服,提出上诉。然而,在上诉期间,王威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王威现任妻子杨馨及孩子等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上,杨馨表示:“王威生前曾说,该笔借款是他个人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经营中,该债务由他本人和公司共同偿还,与周敏无关。”

  【裁判】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周敏不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杨馨及王威子女,分别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王威成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主审法官认为,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借款虽发生在周敏和王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通过周敏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她与王威分居多年的事实。”法官解释,从借款的用途上看,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周敏和王威的共同生活中,而是用于王威公司经营。此外,杨馨证言证实,周敏既不是该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应当就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介绍,因王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已去世,作为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杨馨及王威的子女有义务对王威生前财产进行清理,并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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