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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200万打水漂 就因为做了这件事

时间:2017-12-23 15:01:36>跟律师谈谈<

厦门一“土豪”看中了一套2200万的房子,签了协议,付了定金200万。

但是他想来想去,思前想后,因为一个顾虑,决定不要了。

卖家可不答应了,认为定金就不退!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

[买2200万房产,付定金后反悔 ]

经查,陈先生要买的房产价值2000多万元。2014年12月,陈先生与出售人吴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先生向吴某购买一套房产,成交总价2200万元,购房定金200万元。

双方还约定,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以该协议为基础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若因一方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签约后,陈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00万元。但是,很快陈先生就反悔不想买了。陈先生说,主要是因为担心政府将出台房产税等原因,而陈先生自有房产面积已超甚多,不宜再购入该房产。

随后,买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买方另寻他人接盘。补充协议约定,陈先生将积极寻找新买家与吴某洽谈及重新签约,若商议成功且新买家支付定金后,原《房产买卖协议》自然失效作废。另外,陈先生另寻新买家的宽限期截至2015年6月15日止,否则仍按双方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执行;在宽限期内,吴某亦可自行寻找买家,若商谈成功则与陈先生再议终结协议事宜。

2015年7月,吴某与案外人另行签订房产买卖协议。2015年8月,吴某向陈先生发出解约通知。

原来是担心房产税,真是“甜蜜的烦恼”,陈先生真是很有先见之明。

[ 追讨200万定金,被判驳回诉求 ]

陈先生收到解约通知后,就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返还购房定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陈先生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已就解除讼争《房产买卖协议》达成合意,且吴某也已自行找到新买家,并收取相应的购房定金。因此,协议解除之后,吴某理应将陈先生已付款项予以返还,并承担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但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酌定吴某应返还购房定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均,都提起了上诉。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先生明确表示因担心政府出台房产税而不愿继续购房,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能寻得新买家与吴某重新签约,陈先生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支付的200万元购房定金应由吴某没收。

判决还指出,无论吴某是否在2015年7月份找到新买家,该时间已超过约定的宽限期,不影响违约事实的认定。

因此,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原本只要损失100万,结果上诉了,变成要赔200万。

法官说法:

购房者违约 定金不能退

陈先生房子不要了,虽然房子已经找到新买家,但定金也拿不回来吗?

法官说法

购房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违约,购房定金能否退还?对此,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还说,而定金罚则的设立,则意在提高违约成本,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促成交易目的实现。定金罚则不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更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因此我国《合同法》与《担保法》均未赋予法院调整定金的裁量权。

最近厦门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要么是房价涨了,卖家反悔。

要么是顾虑多了,买家反悔。

动辄几百万的房子,定金都不是小数目。

这次的陈先生更惨重,直接损失200万!

法律在线提醒大家,买房卖房都要慎重,不要轻易做决定,做了决定,签了协议,哪怕下一秒反悔,也会付出代价。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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