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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卖掉2套房 还是还不完前夫的债

时间:2018-1-18 9:27:52>跟律师谈谈<

老公去世,公司被拍卖,自己还要承担上亿的债务……最近,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去世,遗孀金燕却不得不面临人财两失的境地。

而她的境遇,就是因为婚姻法24条。

婚姻是个筐,债务往里装。

当年眼睛一瞎,嫁了个渣男,可能后果是你无法承担的。因为婚姻法24条,不少女子离婚后突然发现自己还要给前夫还债,还不起,就成了老赖。

婚姻法24条因此一直备受争议,也一直有修正的呼声。

今日,最高法针对24条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界定。其中明确,夫妻合意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意味着明确了共债共签,法律人士表示,这将避免大量“被负债”案例。

不婚保平安,或许可以成为过去时了。

卖掉2套房,还是还不完前夫的债

钱报记者联系上一位因为24条陷入困境的女子的家人。

电话里,来自浙江丽水的杨女士一直在笑,2年里,这还是她头一次如此开心。“早上9点我收到消息,整个人激动得不行,眼泪一下子就止不住了,我妹妹有救了。”

2年前,杨女士在信用社工作的妹妹忽然收到了领导的通知,说有客户投诉她挪用贷款资金。一头雾水的她经过一番调查,才知道同在信用社工作的丈夫,已经欠款400多万元。

“25户用户,189万;8张信用卡,45万;互联网贷款,68万;民间借贷,104万……”杨女士至今能背得出妹夫的每一笔欠款。

她妹妹不知道,4年来自己丈夫几乎每天晚上都会乘着出租车通宵赌博,甚至东窗事发后也雷打不动。

离了婚,事情也没完。

为了还债,妹妹卖掉了2套房子,但依然填不上这缺口。前夫不停地用“24条”威胁她共同还款,不少债主也登门怒斥这是“假离婚”分割财产。

去年3月,第一张法院传票发到了杨女士妹妹面前,要求她共同偿还前夫的10万元债务。

这之后,情况一发不可收拾,6月她又收到了另一债权人20万、30万两笔债务的赔偿诉讼。“我父母知道了之后,瘦了一大圈。”说到这,杨女士有些哽咽。

这次“24条新解释”的出台,我妹妹觉得“整个天都亮了”。律师今早也告诉他们,妹妹的案子基本问题不大。

实际上,整个浙江省都是夫妻债务问题案的高发地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及2016年数据,援引“24条”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案发率最高的省为福建、浙江、江苏、广东4省,均为经济发达地区,4省案发率,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据全国此类案件总量的52.5%和64.6%,且增长率惊人。

案子多,影响的人就多。

2016年上半年,李秀萍和别人合作,开始针对“24条”受害者进行问卷调查。

历经7轮数据更新,截至2018年1月12日,回收问卷1853份,剔除可能存疑答卷后,有效问卷1556份,涉及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实名填写人数最多的是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

参与调查者中,84.3%为女性,在涉案恶意举债发生时,86.6%的受害人都有稳定工作及收入,75.3%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员工占比高达51.3%。

“24条”受害者,不是大家以为的祥林嫂、秋菊这样的形象,恰恰可能是你、是我,是我们身边的任何一个人。”李秀萍说。

与此对应的统计是,在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969人的案例分析中,仅1.3%的案子成功翻案。

争议又起,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背下2亿债务

婚姻法24条最近再起争议,是因为金燕的案子。

近日,曾经红极一时的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在2亿范围内承担李明当初签下的回购股份责任,再度引发人们对婚姻法24条的争议。

按金燕的说法,她成为了“婚姻法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直到被推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置,我才知道了‘对赌协议’的存在。”

据了解,2011年时,小马的股东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和建银投资公司等多名投资人约定:后者投资入股小马,但若小马未能在2013年底上市,后者有权要求小马、三兄妹或其中任何一人购回这些股份。不幸的是,2013年底,小马并未上市,李明随后也去世,李萍李莉出走海外。最高法院海富案判决后,小马公司似也不再能成为回购义务人。所以投资人盯上了金燕。

金燕被要求担责,主要不是因为她是李明财产的继承人,而是由于她作为妻子,被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承担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金燕的案例因为数额很大,备受关注。但是实际上,还有更多的普通人,因此而陷入困顿。

今天,记者在著名的24条公益群里看到,新司法解释的消息已经被传遍了。群里一片欢呼,“终于等到了!”、“我想放声大哭!”之类的回应很多。

记者了解到,群里不少人的案子已经审结,有些已经被执行了。

最高法在解读这次司法解释中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此,他们呼吁尽快开通申诉的渠道。

公益群的创始人之一“地图姐”李秀萍对钱报记者表示,我们希望,第一,必须真正落实,给现有受害人落实出路;第二,明确共同经营之债,必须由举债人和债权人能够证明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了,或者实际用于家庭共同财产增益了,才能算共债,因为此前24条案件特征显示,很多职业高利贷根举债人串通举债的理由,就是号称用于投资经营,但是实际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令家庭共同财产增益了;第三,能够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确多笔小额举债总数明显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也应为个人债务。

24条此前已打过两次补丁,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24条实施后,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有学者斥之为“恶法”。

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祸及无辜配偶的情况,也就是最高法这次司法解释所要避免的“极端司法案例”。

其实,针对“24条”规定,最高法在2017年已作过两次修正。第一次在当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当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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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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