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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签名贷款30万元 法院:妻子无还款责任

时间:2018-2-6 14:32:17>跟律师谈谈<

伪造妻子签名贷款30万,3天内挥霍一空。昨日,笔者从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原告既不能证明作为被告的夫妻俩有举债合意,也无法举证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签名”最后被证明系伪造,该院判决被告妻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李某和妻子梁女士感情不和,婚后两人之间经济相互独立。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为一年。蹊跷的是,正和李某闹离婚的梁女士居然与他一起“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拿到借款后,李某偿还利息至2016年8月,后再未按约支付本息。债权人催讨借款及利息未果后,将李某和梁女士起诉至浦东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共同还款承诺书》上“梁女士”的签名经鉴定,并非本人所签,难以证明梁女士存有举债合意,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分享了涉案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原告主张梁女士承担责任的依据———夫妻关系的存续,并不绝对导致双方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涉案贷款的使用情况来看,法院难以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且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所有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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