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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拿回与他人同居期间对方从我这拿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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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淄博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4-9-27 9:48:36

你好 我是单身 最近发现跟我在一起的老公没离婚 我们在一起生活了快一年了 刚在一起时他说半年后结婚 到现在也没领证 最近我发现他根本没离婚 在我们在一起的时间里 他以给孩子抚养费等等理由从我这拿钱 我现在该怎么做来维护我的权益呢 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所说,男方没有离婚,而且当初你应该知道他是结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你在一起的,你们也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你们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建议立即解除同居关系,对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以上规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由此可见,以下几种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结婚;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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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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