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50万元,妻子却不知晓,直到收债人状告夫妻俩还钱才得知被负债。官司还在打,丈夫去世,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生前个人借款?日前,长寿区法院一审判决,妻子只在丈夫遗产范围内偿债。
据了解,这是今年1月“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重庆首例夫妻一方不再被负债的案例。
要点:不知情也没用于生活
这桩案子的原告叶某,和黄某本来是朋友。去年2月,叶某向长寿区法院递交诉状诉称,2010年,他和黄某合伙做生意,向黄某打了款,后来生意没做成,黄某向他出具了两张借条,合计金额50万元。黄先生陆续还了一些,还差48.6万元。
叶某称,当初是黄某因生意周转借的钱,理应属于夫妻共同欠款。所以,这些借款应由黄某和妻子符女士一起偿还。
咨询律师认为,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黄某的借款属个人行为,符女士并不知情,不是夫妻合意,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女士是一名高中教师,有固定收入,有生活来源。
判决:继承范围内清偿责任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此,徐兴权律师表示,叶某诉称这笔借款是黄某和符女士夫妻的共同债务,还得举证证明。
上月6日,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借给黄某的50万元最初系合伙投资的投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叶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借款用于和符女士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叶某请求符女士作为黄某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但符女士作为黄某继承人,理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近日,长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符女士及黄某父母、黄某儿子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偿还48.6万元借款及利息。
符女士继承遗产后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徐兴权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如果黄某留有房产、存款、工资等财产且符女士、黄某父母及黄某儿子都想继承,则要用遗产还债。如果放弃继承,则黄某名下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用于还债。
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徐兴权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双方合意。双方对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也可以是在一方签订合同后另一方通过书面或口头追认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表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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