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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汉滨区燃放销售孔明灯致灾将面临被拘留

时间:2018-3-1 14:38:26>跟律师谈谈<

元宵节将至,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隐患,2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政府发布通告(简称通告),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许愿灯)是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制作材料属易燃物,一旦燃放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和安全事故。

通告要求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庆期间,汉滨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集镇和林区周边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库存的“孔明灯”,由生产经营者根据通告精神妥善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城管部门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予以清理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予以劝阻和举报。

通告要求,市场监管、公安、林业、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据了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记者从公安汉滨分局了解到,2月26日晚,汉滨分局城管公安大队联合巡警大队、城郊派出所持续开展对城区金州广场周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摊点的清理和整治工作。期间,民警在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朱某(女,40岁,家住汉滨区石梯镇烟岭村)进行劝离过程中,朱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拖、拽,并咬伤执法民警。

案发后,汉滨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民警维权工作机制,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违法行为人朱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汉滨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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