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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男子为讨要欠款拘禁殴打欠债人 获刑七个月

时间:2018-3-2 14:55:23>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被害人覃某长期拖欠杨某、龚某借款未归还,2016年3月,杨某(已判刑)找龚某(已判刑)商议共同出资请人找覃某收账,龚某表示同意。杨某便联系周某并承诺按收账金额的20%作为报酬。周某要求先支付5000元作为路费,杨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周某2000元后,周某便联系何某、何某某(均已判刑)。

3月11日,何某某通过手机定位确定覃某位置以后,周某等人便前往覃某所在地,杨某对覃某实施了殴打,随后何某、杨某将覃某押上周某车上并将其带到利川市某宾馆内进行看管,期间周某与何某再次对覃某实施殴打。随后,又将覃某带至覃某家中轮流进行看管并逼迫其想办法还钱,龚某于当晚离开。

3月12日下午,周某等人将覃某带到利川市箭竹溪找李某收取欠款8000元。

3月13日上午,周某等人将覃某带至恩施。在途中覃某联系其外甥杭某,在沪渝高速公路恩施西出口时,被黄某等人截获,覃某跳车逃脱,周某见状驾车冲岗逃离现场。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超二十四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周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周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受人雇佣,邀请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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