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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签订有效竞业条款,与主动还是被动离职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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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4-12-1 23:26:23

公司和员工签订有效的竞业条款后,员工离职后,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离职,?竞业条款的执行与否是不是取决于原单位?就是如果公司按合同支付补偿金,竞业条款就执行;不支付补偿金,条款就无效。 那么作为员工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强行执行该条款的?

律师解答
王婷律师
[重庆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竞业协议与是员工主动还是被动离职,没有关系,如员工已经按约定遵守协议,则单位应当支付费用。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劳资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可以协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关键人员应包括:(1)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3)是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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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公司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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