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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手术住院时死亡 医院拒不承认过失不予赔偿

时间:2018-3-9 21:01:02>跟律师谈谈<

“姚律师,三八节日快乐,要不是您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孤儿寡母的真不知今后怎么生活下去。”今日,黄石的郭女士通过微信,向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益律师姚倩表示感谢。

2016年6月,年仅三十岁的黄石籍男子李某某,因肠道疾病,到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不料在进行肠穿孔手术后,炎症得不到控制而死亡,留下妻子郭女士和年仅5岁多的女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郭女士终日以泪洗面。

她在找医院讨说法时,医院坚持认为院方不存在过错,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理睬。无耐之下,郭女士向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郭女士的家庭条件极其困难,立即指派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姚倩律师给予法律援助。

姚律师立即着手收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及李某某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证明,并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

2016年8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双方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问题有较大争议,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选定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

去年1月,此案举行鉴定听证会,姚律师认为,医院对李某某做肠镜检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肠镜后发生并发症的风险增大,继而引起肠穿孔。医院对李某某进行肠穿孔修补等手术后,未能考虑行腹腔脓性物培养+药敏以指导用药,进行针对性的抗感治疗,导致最后炎症无法得到控制。医院存在诸多医疗过错行为,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院方则辩称,李某某在进行本次治疗之前已患有克罗恩病,而且长达一年多,其的死亡原因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有的克罗恩病所导致的,与院方无关。

在双方各执一词下,鉴定人员采纳了姚倩律师的意见,认定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建议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李某某的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系数为30%-50%左右。

去年2月,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姚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结合法律和法医鉴定书,请求法院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依据所提交的在城镇居住、工作的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主张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法官采纳了姚律师的意见,最终医院同意向郭女士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8万元,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今日,郭女士告诉姚律师,这些赔偿款除了支付医疗费外,全部为存下来,作为女儿的学费,她一定要把女儿抚养成人。

姚律师告诉记者,郭女士不敢轻易动用一分钱赔偿款,由于一时还没有找到工作,母女两人的生活,还是十分困难,希望黄石市内的热心单位和企业给她提供一份工作。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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