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伤人,是一场“苦肉计”还是确有其事?住在徐汇区某小区的两位老伯为此事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定,受伤一方主张的致伤原因具有高度盖然性,抛物的夏老伯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何老伯的陈述,去年7月19日9时30分许,自何老伯在出门的时候被高空坠物砸伤。“我当时向上一看,是楼上304室的夏某向下扔垃圾,垃圾砸在我头上导致我头晕出血。我随即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何老伯称,事后由于夏老伯拒绝赔偿医疗费,调解不成之下,自己只得起诉至法院索赔。
然而对于何老伯的一番说辞,夏老伯并不认同。夏老伯称,当时自己在卖废品。“当时室外地下室没有人的,只有收废品的老太太一个人,我就把纸盒、塑料瓶逐个丢下去。就在拿废品时听到外面有声音说砸到人,我就跑下楼去看,但当时何老伯脸上并没有血迹。”
对此,夏老伯认为,是何老伯在搞苦肉计,因为此前两人有过节,因此不同意何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何老伯主张其头部被夏老伯扔下的垃圾砸伤,并为此提供了案(事)件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等证据,结合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已可证明夏老伯于涉案纠纷发生时正从楼上往下扔垃圾、何老伯于第一时间报警并向警方陈述其被楼上扔下的垃圾砸伤、何老伯于当天至医院验伤被确诊为头面部外伤等事实。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何老伯主张的致伤原因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予以确认。相反,虽然夏老伯辩称何老伯是自己砸伤自己,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该辩称意见难以采纳。据此,何老伯在涉案纠纷中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夏老伯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赔偿约350元。
欢迎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网 公司法 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