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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女子恣意寻找借口赴省进京上访终获刑

时间:2018-5-2 11:27:05>跟律师谈谈<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咸阳中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多次非正常上访的穆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的刑事判决,这也是咸阳中院对非正常上访触犯刑律的上访人作出的又一例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穆某因不服法院对其子刘某伤害案的伤情鉴定,以此为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中央巡视组陕西省办公地非法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进行缠访、闹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后拒不悔改,同时在穆某非法上访期间当地政府多次组织干部接访,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穆某因对其子故意伤害案判决不服,随后恣意寻找借口赴省进京上访,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多次行政处罚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应依法惩处。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法上访,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以此谋私利。采取极端的方式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达到一定情节,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下十种上访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情绪,不到信访场所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门口、周边实施静坐、堵门、拦截车辆、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敲锣打鼓、辱骂工作人员、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实施跳楼、跳桥、服毒、自焚等自残、自杀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威胁,实施非法闹访等行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2、为制造影响或者给政府施压,不推选代表到信访场所依法反映诉求,而以群体性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其他群体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诉求,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的。

5、以各种形式在北京市公共场所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或以旅游、看病、探亲为名,携带信访材料赴京被盘查列为非访行为的。

6、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7、长期越级上访,或者集体上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或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闹访,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8、对于信访事项的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或已作出处理意见但信访人不同意又不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的、二审终审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非访的;以信访向政府施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9、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经公安机关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10、组织、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唆使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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