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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酒后调戏敲碎酒瓶戳伤人 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时间:2018-5-11 11:39:23>跟律师谈谈<

女子王某在娱乐城包厢内唱歌娱乐时,突遭一名酒后男子古某“动手动脚”。王某反抗后,古某自觉“丢了面子”,竟用酒瓶敲打王某的头部。而王某也没有选择忍气吞声,她忿而打碎一只啤酒瓶,将古某划成轻伤二级。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据被害人古某证实,2017年9月30日4时许,他和郭某、小孙、王某等人来到杨浦区永吉路某娱乐场所唱歌。其间,古某借着酒劲,对王某动手动脚,遭到王某的反抗。

古某表示,王某的反抗让他觉得“很没有面子”,于是就拿起包厢内的啤酒瓶,朝王某的头部敲打了一下。而王某也不甘示弱,拿起一只啤酒瓶敲碎后,用碎啤酒瓶戳了古某的脸部、腹部和腿部。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被他人劝开后,均不同程度受伤。

同在一包厢的证人张某、郭某、刘某、孙某等提供的证言,均与古某的陈述一致。孙某说,他与古某是朋友,但包厢内包括王某在内的3名女子却是陌生人。古某和王某发生争执后,古某先持包厢内的啤酒瓶砸向王某头部。张某说,古某和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王某头顶流血,古某身上也都是血。

根据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古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受伤,致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创、后遗体表皮肤瘢痕等,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而王某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瘢痕形成,上述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由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杨浦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而王某已和古某相互达成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表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王某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在量刑中,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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