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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在超市门口被菜筐绊倒受伤 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8-5-15 11:55:49>跟律师谈谈<

超市购物时不慎被放置在门口的蔬菜框绊倒受伤,事后感觉不适上门理论时却投诉无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老伯诉至法院索赔。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各方过错,酌定超市方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张老伯自述,去年4月3日上午,自己如往常一样到超市购物,由于店门口外侧放置了数只蔬菜筐,自己走进门看到时已经来不及反应,不慎被蔬菜筐绊倒受伤。“当时我受伤后感觉尚可,于是便回家休息,但到了当日下午15时许,我感觉疼痛难忍,再次去该店并报了警,但店内工作人员均不管此事。”让张老伯气不打一处来的是,事发后,超市方面对其没有任何言语上的安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老伯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对此,超市方面辩称,超市看过监控无法确定原告绊倒的原因,警方也无法确认事发情况,因此不能确认张老伯是否因店门口放置的蔬菜筐受伤,张老伯也没有提供目击证人证明事发情况。如张老伯确因绊到菜筐受伤,超市虽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防范的风险应是合理的,超市已采取可能、合理的防范措施,店中人流量很大,并没有出现其他类似人员伤害的情况,并且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有自我保护能力,其在进入超市时未尽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张老伯应对其受伤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老伯在超市摔倒受伤,张老伯主张系被店门口摆放的蔬菜筐绊倒,超市方面虽对张老伯摔倒原因不予确认,但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在现场勘察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表明事发时店门口放置了蔬菜筐,且摆放位置凸出于门框,而当时有店员反映张老伯摔倒以及其曾为此与超市工作人员交涉,故法院认定张老伯被放置于该超市门口的蔬菜筐绊倒受伤的事实。超市方作为超市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造成张老伯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原告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出公共场所时未注意查看入口环境,虽然蔬菜筐摆放位置凸出于门框,但在一般人的注意范围内并非隐蔽难以发现的通行障碍,即使按张老伯所述的蔬菜筐摆放情况,进门处仍留有120公分可供通行,事发时仅有其一人进出,如其能稍加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本起事故,在此情况下张老伯仍被蔬菜筐绊倒受伤,张老伯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亦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老伯的过错大于超市,法院酌情认定由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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