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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4名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通报 1人被开除公职

时间:2018-5-24 16:21:08>跟律师谈谈<

    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查处了一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潢川县体育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群体股副股长兼出纳吴浩饮酒驾驶案。2017年8月2日,吴浩驾驶小型轿车在潢川县宁西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饮酒驾驶。吴浩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14日,潢川县体育服务中心给予吴浩记过处分。

潢川县供电公司职工万新献危险驾驶案。2017年10月5日,万新献驾驶小型轿车在潢川县跃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万新献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26日,潢川县供电公司解除与万新献的劳动合同。

新县第三初级中学教师阮剑危险驾驶案。2017年8月9日,阮剑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国道230线新县江淮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辆车受损。经鉴定,属醉酒驾驶。阮剑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4月23日,新县教育体育局给予阮剑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商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谢超交通肇事案。2017年5月30日,谢超驾驶小型汽车在商城县赤城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谢超为酒后驾驶。谢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2017年11月22日,商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谢超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的涉案人员,都因法纪意识淡薄、思想麻痹, 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全市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对本人负责的态度,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社会公德。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是要加强警示提醒和宣传教育,加大公开通报曝光工作力度,营造遵纪守法、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注重日常监管,有效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三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酒驾、醉驾问题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姑息。

信阳市纪委监察委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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