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般情况下,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需承担抚养费。那么,如果孩子是领养的呢?答案也是一样的。在建安区,一男子却不这么认为,以孩子非亲生为由,拒付抚养费。近日,经法官调解,这起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文女士家住建安区,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结识了同龄的武先生,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5月,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因身体原因,文女士一直没有怀孕。2014年年底,夫妻二人商议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了一名男婴,并办理了收养手续。
这些年,因生活琐事,文女士和武先生时常争吵。今年3月份,忍无可忍的文女士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枪杆刘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并判决养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经审理,该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文女士虽如愿离了婚,但因对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有异议,遂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建安区人民法院长村张人民法庭重审。
接到案件后,长村张人民法庭庭长张远充分了解了原被告的诉求,认为双方争议归根结底还是源自孩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女方情况特殊,张远劝说男方放弃对养子的抚养权。武先生明确表示,只要法庭判决养子淘淘归自己抚养,自己不要文女士支付任何抚养费。否则,孩子又不是亲生的,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他拒付抚养费。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需要向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孩子成长所需费用。”张远表示。
张远发现,武先生和文女士虽然收养孩子时间不长,但对孩子的感情都很深,也十分重视孩子的成长,遂从一切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出发,多番明理释法,终于做通了武先生的思想工作。在张远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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