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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夫妇中年丧女 女婿拒付抚慰金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8-6-19 14:02:16>跟律师谈谈<

年过半百时,丧失独女,女婿承诺给23万元抚慰金,但事后却反悔支付,这让老人痛上加痛。今悉,此事经过武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已年过六旬的梁斌文(化名)夫妇终于迎来了胜诉的判决。目前,抚慰金还在执法中。

2014年6月1日夜晚,柯某男与梁某女一同前往武汉粤汉码头廖丝酒吧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凌晨2点左右,梁某某在粤汉码头溺水身亡,享年30岁。

事情发生后,梁斌文夫妇非常震惊,女儿梁某女的意外去世让其万念俱灰,精神几近崩溃。

经过一段时间后,梁斌文夫妇与女婿柯某协商,双方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协议承诺书》,柯某自愿向梁某夫妇赔偿抚慰金23万元。协议签订后,柯某一再承诺保证“钱一定给”,但未见付诸行动,后期甚至拒接梁斌文的电话。万般无奈之下,梁斌文夫妇于2015年8月13日到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柯某履行合同。

梁某夫妇早已年过半百,已经退休,又失去了唯一的女儿,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他们来到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指派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负责援助。

2016年5月12日,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争议焦点有一个。

在梁斌文夫妇看来,23万元是女婿柯某为安抚二人而给予的补偿。但柯某却认为,其对妻子之死不存在过错,故不存在赔偿问题,《协议承诺书》是被逼签订,不代表其真实意思。

在辩论时,柯某辩称这是补偿或者赠与,在交付之前可以撤销,且此赠与的条件没有达成。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订《协议承诺书》的时间,以及《协议承诺书》中“抚恤金、精神损失及女儿非正常死亡赔偿费”的表述,这23万元也不能单纯认定为赠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该《协议承诺书》属于无名合同。柯某辩称《协议承诺书》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在协议签订一年之内行使其撤销权,撤销权现已消灭。在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遂判决柯某,向其岳父母梁斌文夫妇给付赔偿款23万元。柯某不服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在2017年4月1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梁斌文夫妇终于迎来迟到的胜诉,“这对我们是极大的慰藉。”目前,该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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