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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男子贪恋钱财行窃 幡然醒悟后投案自首

时间:2018-7-1 21:05:25>跟律师谈谈<

近日在夏秋攻势的行动中崇文派出所刑侦中队多措并举,找准切入点 强化打击 宣教工作再出佳绩!!一周内成功将3名网上逃犯抓捕、规劝到案。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威慑下,3名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6月21日,崇文派出所成功敦促一名网上在逃人员朱某某(男,37岁,慈利县金岩乡人)投案自首,破获刑事案件一起。

2018年3月7日晚,朱某新伙同李某、陈某权、魏某在永定区南庄坪居委会某酒店中,商议好以赌博方式诈骗田某凡的钱财,其中以朱某新出老千,魏某和陈某权在旁假借给田某凡出资,李某陪赌,最后致使田某凡输掉67500元钱。3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权、魏某已被抓获归案,朱某新列为刑拘在逃。在崇文派出所民警多次耐心说服下,朱某新于2018年6月21日主动来崇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讯问,朱某新对伙同他人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6月22日,崇文派出所抓获一名吸毒、盗窃人员周某江(男,30岁,永定区阳湖坪镇人),查处行政案件1起,破获刑事案件2起。

5月14日19时许,崇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永定区古庸路边贸原汽修厂宿舍某群众家中被盗一台ipad Air2。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调查取证,通过对作案手段、作案规律等进行综合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江有重大作案嫌疑,于6月22日15时许前往其家中开展抓捕,但周某江当时并不在家,民警经过对其家属事情经过的说明及劝导工作,督促周某江前来自首。当日18时许,周某江自行来派出所自首。经讯问,周某江对从2018年2月以来,分别在永定区南庄坪菜市场、边贸市场、锦绣边城等小区,连续多次入室盗窃,同时在6月12日在租住屋内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月21日,崇文派出所抓获一名吸毒、盗窃人员田某义(男,36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人),查处行政案件1起,破获刑事案件1起。

6月13日19时许,崇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赵某在永定区大众医院4楼住院放至床头的一部玫瑰金6s plus手机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各类物证比对嫌疑人,对周边进行摸排走访调查,随后对作案手段、作案规律、痕迹物证等进行综合研判,发现系有前科在逃人员田某义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多次上门劝投工作,最终得到家属的信任。6月24日16时许,田某义自行来到派出所自首,经讯问:田某义对自己2018年4月以来,分别在永定区大众医院、后溶街、边贸市场、北正街房屋,连续多次入室盗窃,同时在6月23日在某宾馆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纪律严明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新、周某江、田某义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其中周某江、田某义两人并因吸食毒品被责令社区戒毒。最后再让小警给大家普及一下盗窃罪的处罚及自首情节的量刑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盗窃罪主动投案自首量刑大多会酌情考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判的时候,初犯以及自首都会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犯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轻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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