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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盘踞高新区 昨公开审判

时间:2018-7-6 20:19:17>跟律师谈谈<

      7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安文理学院礼堂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头目张某来自辽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团伙成员曾长期盘踞在西安高新区数个小区周边,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涉案小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大到停车场 小到卖面摊

  团伙采取暴力手段垄断生意

  2012年,张某在西安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和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梁某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赵某任经理,负责公司的外围事务,雷某负责停车场事务的收费和管理,张某君为公司财务人员,刘某波、张某超、李某、兰某龙、马某为公司一般业务人员,负责在涉案小区收费等具体行为的实施,形成了以张某为首、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组织,人数一度从10人左右发展到六七十人。

  2011年5月底,某物业公司委托张某所在的公司对西安市丈八一路一处楼盘地面停车场进行管理,托管协议期限至2013年5月。但协议到期后,张某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停车场管理权,该物业公司派人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拆除,张某则带领赵某等人驾驶皮卡车并购买汽油、烟花爆竹等物,指使梁某、雷某一同前往该写字楼地下停车场,以点燃汽油和礼炮相威胁,拒不交出停车场管理权。之后,在未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强行经营停车场至2015年6月,由团伙成员负责停车费的收取及支配。

  大到写字楼停车场管理权,小到小区门口的建材、餐饮摊点,都成为了该团伙的“生意范围”。2015年5月,赵某等人在高新区第五季小区门口,发现有人在此摆摊销售沙子,遂向张某报告。张某为了垄断该小区的沙子经营,纠集团伙成员驾车赶至此处与赵某等人会合。李某对该摊点的工人进行言语威胁,张某持用衣服包裹的枪状物、马某持棒球棍对工人进行恐吓,强行将工人赶走。2015年6月2日,李某、兰某龙在林隐天下小区门外,以“不交费就不能摆摊卖面”为要挟,向摆摊者马某索要一个季度的“管理费”4500元,马某被迫同意每月交纳1200元,当场交纳200元并给二人买了两盒香烟。6月5日,李某、兰某龙再次到马某的摊位索要剩余费用,马某拒绝交纳,李某将摊位上的调料倒入面中后离开。6月8日,李某、兰某龙再次对马某进行骚扰、威胁。6月9日,马某被迫交纳1000元。

  受张某等人的指使和安排,该组织先后在高新区绿地SOHO 、逸翠园、林隐天下、高新第五季、海珀香庭等小区,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管理秩序等近40起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在小区内和小区门口,向开展业务或摆摊做生意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收取管理费,强迫小区内的业主和装修人员购买沙子等装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员砸墙,以获得非法利益。

  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取得停车费、管理费、销售建材收入、垃圾清运收入等共计20517513.29元。除组织日常开支外,部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为组织成员统一购买服装、配备对讲机、发放工资、奖励,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其余归张某个人所有。

  众被告人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织通过长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其他业务,收入达上千万元,之后,又将该收入用于购买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和组织日常开销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撑。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2016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400万元,罚金55万元。其他11人分别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12名被告人中有10人表示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

  7月5日,西安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张某、梁某、赵某、雷某、张某君、刘某波、张某超、李某、兰某龙、马某及原审被告人苏某、邵某的定罪与量刑及财产刑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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