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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酒驾事故致死 同桌6人被判赔5万多元

时间:2018-7-12 18:23:57>跟律师谈谈<

古语有“酒逢知己千杯少”,我们在同桌吃饭时,也会通过酒来促进感情。而在餐桌上饮酒后驾车致死,让好事变坏事,且这件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是否应该引起我们的警醒?

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客吃饭的郝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死者贾某的父母经济损失304191.5元的10%即30419.15元,除去郝某夫妇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20419.15元;同桌吃饭的其他4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各赔偿死者贾某的父母经济损失304191.5元的2%即6083.83元;郝某6人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2018年4月8日,郝某夫妇邀请贾某、廖某等共计5人到家中吃晚饭。就餐时,除郝某妻子外,其他几人均有饮酒。餐后,贾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时撞上公路中心隔离护栏上,致其当场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此次事故贾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郝某夫妇赔付贾某父母10000元,双方就其他赔偿事项未能达成协议,贾某父母将郝某夫妇及同桌吃饭的其他4人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

郝某等6人与贾某共同饮酒行为虽并不必然导致贾某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但该先行为造成贾某因醉酒而不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增加了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郝某夫妇作为宴请方,同桌其他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且郝某等6人明知酒后驾车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贾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郝某等6人的先行为和贾某酒后驾车结合导致贾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共同侵权,郝某等6人应当对贾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过量饮酒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由于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进行自我控制,过量饮酒,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鉴于贾某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郝某等6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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