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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3男子在夜宵摊酒后滋事 打伤民警被拘

时间:2018-7-19 15:07:05>跟律师谈谈<

对袭警、辱警坚决说不!7月15日,赫山警方快速查处两起妨害公务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候某(男,38岁,赫山区人)、冷某生(男,49岁,资阳区人),违法人员袁某华(男,45岁,赫山区人)、王某辉(男,44岁,赫山区人)、王某光(男,42岁,资阳区人)、陈某明(男,41岁,资阳区人)。

强出头妨害公务 糊涂三男子被抓

7月14日15时许,赫山派出所民警、辅警在辖区某汽车4S店处理一起因车辆维修引发的纠纷警情。在民警询问相关情况、组织进行调解时,遭到一方当事人晏某的朋友候某、袁某华、王某辉等三人阻碍。在民警提出警告后,三人仍不停辱骂、推搡民警,民警即现场传唤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三人拒不配合,其中侯某将民警手臂抓伤。后三人被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酒后夜宵摊滋事 打伤民警法不容

7月14日23时许,赫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辖区七里桥某夜宵店闹事。该所民警、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系冷某生、王某光、陈某明三人酒后找夜宵摊店主无理吵闹。民警现场劝解时,遭冷某生辱骂,经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传唤冷某生,其朋友王某光、陈某明以言语威胁、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冷某生用头部撞击出警民警,致使民警脸部受伤。随后,民警果断将三人强制带离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接到报告后,赫山分局治安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依法处置,通过调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当事民警、辅警及目击证人等,迅速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候某、冷某生对自己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袁某华、王某辉、王某光、陈某明亦如实陈述了自己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候某、冷某生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袁某华、王某辉、王某光、陈某明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示

拒绝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衅。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暴力袭警、妨害公务的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普法时间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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