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噪音污染行政案件。该案是凤凰法院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以来,审结的首起噪音污染行政案件。
原告田某某、匡某某等10人是凤凰县沱江镇某建筑内住户,唐某(化名)的娱乐场所位于该建筑的二楼。因该娱乐场所经营有KTV业务,其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田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田某某等人于今年6月11日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凤凰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2013年3月11日后向该娱乐场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对无证经营的该娱乐场所KTV业务予以取缔。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告知被告须责令该娱乐场所对噪音污染进行整改,或者依法进行妥善处置。唐某表示愿积极配合,对KTV进行整改,计划经营其他不扰民的项目。原告因其诉讼的噪音问题得到解决,自愿向法院申请了撤诉。7月16日,凤凰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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