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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复查18年前奸杀案:涉案5人有2人已无罪获释

时间:2018-8-2 16:22:00>跟律师谈谈<

    被无罪释放已经14年了,车雪峰常在半夜惊醒。睡梦中,弟弟车超浑身是伤,哭着说自己也是冤枉的。窗外漆黑一团,车雪峰坐起身,破口大骂起来。

    18年前,车氏兄弟卷入了一桩奸杀案。2000年1月17日,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赵楼村,16岁女学生王某琳被人杀害。半年后,警方侦查认定,王某琳的邻居车氏兄弟、车雪峰的表弟李勇、车雪峰的战友荆献柱4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车雪峰的母谢广英则涉嫌伪证罪。

    当时,车超的新婚妻子王侠怀孕有4个月。娘家人无数次劝她,把腹中胎儿打掉,一切重新开始。在看守所会见时,车超也狠下心说,“有合适的,你再找吧。”王侠没有听从那些劝告,她等了18年: “我就不信他能干出这种事。”

    这起案件中, 5人涉案入狱,历经3次改判。2004年6月,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车超、李勇均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车雪峰、荆献柱则无罪获释。

    至今,在狱中服刑的车超和李勇仍在申诉。记者了解到,对此案,安徽高院近日已正式立案复查。

案发半年后才破案

车超案的发生距今已有18年。

    2000年1月18日,涡阳县城关镇朱楼居委会赵楼居民组王福军报案称,当天早晨7点多钟,村民朱福林发现,她婆婆门前有一女孩尸体。两件毛衣从下拉过头顶套着头,裤子脱至膝盖,下半身裸露在外,身上满是白霜。

    据现场勘查记录,该村向北的南北大路距离紫光桥约300米处,有多处盘蹬和拖拉痕迹,拖痕旁边有两行足迹,脚印旁遗有一作业本、一只手套和一只女鞋。尸体向南80米处砖堆南边,有一件花棉袄和一件红色罩衣,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半块带血的砖头。

    村民王继华说,其女王某琳1月17日下午1点多去上学,至次日一直未回。警方事后证实,死去的女孩就是王某琳。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琳系钝器造成的颅脑损伤死亡。

    车雪峰跟王继华是邻居。车雪峰回忆,消息传来,王家人瘫倒在地,哭作一团,场面让人心酸。庄上死了人,而且还是邻居,他也感到悲伤。

    第二天,车雪峰没有照常去镇地税局上班,他和父亲及弟弟车超作为车家的3个男丁,帮王家人抬棺材,料理后事。“我那时怎么也没想到,一夜之间,几家人命运全部要改变了。”

    寓意吉祥的紫光桥附近发生命案,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的黑色话题。很快,涡阳县公安局成立1?17专案组,在全村摸底排查嫌疑人。

    最初的侦查并不顺利,摸排的线索被依次排除。半年后,案件仍未告破,陷入久拖难决的境地。

    当年7月,恰逢中考,王某琳所在的涡阳三中师生意见很大。县公安局又组成新的专案组,责令限期破案。

    村民王英告诉记者,案件迟迟未破,王家人心里也很急切。有一次,她曾陪王某琳的婶婶去闸北找算命先生。“当时只说在西南方向,没有其他信息。”

    车雪峰说,死者亲属把王家西南方的住户排查了一遍,除去老弱病幼和已婚的,推算下来就算到了车超头上。当时,车超22周岁,男性,案发时即将结婚,独自住在新房。车超就这样成了犯罪嫌疑人。

    之后,车雪峰及其表弟李勇、战友荆献柱也被警方带走。

    2001年12月,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超等四人当晚在车雪峰家喝酒。车超与李勇提前离席,巧遇放学归来的王某琳,两人遂生歹念,将其拖至村北正欲施暴,车雪峰送荆献柱回家后也来到这里。

    之后,车雪峰在一旁望风,另外三人先后对王某琳实施奸淫。后王某琳醒来往南跑去,被四人追上,用砖猛砸头部导致死亡。四人很快逃离现场,并约定谁也不许咬谁。

    亳州中院的判决认为,车超和荆献柱均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李勇由于案发时未成年,从轻处罚,与车雪峰一同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外,车母谢广英因“隐瞒当晚四人在家喝酒吃饭的事实情节”,被以伪证罪判刑两年。

“坚决的无罪辩护”

    回忆起10余年前的办案经历,70岁的王冀生律师仍然耿耿于怀。

    作为车超的辩护律师,王冀生一开始就进行了“坚决的无罪辩护”。“此案事实不清,疑点太多,且证据不足。我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儿。”

    几十年职业生涯中,她代理的案子几乎没有输过。这一次,王冀生也是信心满满,她发现办案人员所谓的“铁案证据”破绽百出。

    例如,针对一审时办案人员所出示的《测谎仪报告书》,王冀生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规定,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此后,在案件重审时,公诉方主动撤回了该项证据。

    两份《警犬鉴定意见书》也显得可疑。案发不久,办案人员曾两次将适龄男性村民的溴物(含车超的)送到警犬基地鉴定,均未能据此确定嫌疑人身份。半年后,车超被拘,警犬基地突然出具两份鉴定报告称,警犬对车超的溴物反应比较明显。

    半年后才拿出的这份鉴定报告,经不起两次开庭时王冀生的质证,第三次开庭时也被公诉方撤回。

    王冀生说,第一次一审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说:“经过法庭辩论,我对这个案子已经有了新的认识,但我不能当庭判决,还需要向审委会汇报。”她内心一喜:“显然他们也知道这案子里头有冤情。”但判决结果却与预期大相径庭,“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所有人都傻眼了。”

    有律师问王冀生:如果他们拿不出钱了,还要不要帮着继续做下去?”

    王冀生毫不犹豫:“当然得接着做。”

    五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4个月后,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亳州中院重新审判。重审后,5个人的罪名没有变化,唯一区别是将荆献柱的死刑改为死缓,其他人的刑期和第一次一审的结果一样。

    五名被告人又一次上诉。

“满脸是血被人抬进监室”

    在上诉材料中,车超和李勇称,办案人员对他们进行严重的刑讯逼供:“打过之后,用铐子吊在钢管上,头顶墙,脚勉强着地。吊打时,晕死过去好几回。”

    车超和李勇称,办案人员还要求他们把衣服脱光,用电棍打生殖器、头、脸、手、脚等。

    李勇的父亲李士明说,会见儿子时,看到他的胳膊至今粗细不一,头上还有缝合的疤痕。

    刚刚进入看守所时,车超和周继坤同住在涡阳县看守所第110号监室。1997年,周继坤等涡阳县周姓五人卷入一桩命案,周继坤是第一被告人。这桩案件被称为“五周杀人案”,于今年4月11日平反。

    改判无罪获释后的第三天,周继坤就找到车家人说:“有办案人员,既参与了‘五周杀人案’刑讯逼供,也对车超进行了迫害。”

    周继坤告诉记者,他亲眼看到车超满脸是血被人抬进监室,嘴巴红肿充血,无法进食,周继坤只能用勺子给他喂水。

    针对被指刑讯逼供,办案人员曾出具说明予以否认。但车超、李勇、车雪峰、荆献柱4人被曾被鉴定出轻微伤,办案人员的说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在申诉材料里,车超还写道,他遭遇一位女警察的诱供。对方每天给他送饭,说会对他像亲儿子一样。2000年9月22日,车超在一张团结牌烟盒纸上给家人写信,说认了个对他很好的干妈。

    同时,车超还让父母承认,事发当晚,车超和哥哥车雪峰、表弟李勇、荆献柱一起在家里吃饭喝酒一事。“我和高子、哥、主(柱)子在2000年17日晚喝酒的事,你们要成(承)认。不要不说,只有这样,才能救我们。”

    为了增强可信度,办案人员甚至将女警察为车超买的衣服和信一道,通过村民贾光献辗转交到车家。

    贾光献回忆,信是用两种颜色的笔写的,衣服是一条崭新的蓝色的牛仔裤。“我当时不知道这会让他们陷入圈套,我很后悔,愿意为此作证。”

    记者从知情人处得到一份该女警察写的情况说明,其称,办案人员让她告诉车超,“不要来回翻供,即使承认了也就判个五六年”。她觉得这个孩子蛮懂事的,自己是在帮助他。

    李勇的申诉材料称:“车超跟我说,你承认吧,你不承认我们俩天天都得挨打。他还说,你爸妈被他们关起来了,你要是承认了,就放了你爸妈。当时听了这话,又是挨打得受不住了,我就听车超的话,让车超讲一句,我学一句。”

    李士明回忆,事发当晚儿子在家吃了饭,一家人看完涡阳县电视台三频道的《家族风云》和《食神》,就回房间睡觉了。“本来没李勇的事,车超乱咬人。那之后,我和他爸爸怄气,两家本是亲戚,之后不再来往。”

    而车雪峰对弟弟的“乱咬”表示理解:“我们后来被抓进去也认过罪,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太狠了,没办法。”

车超就之前作出有罪供述写信向家人致歉

安徽高院立案复查

    车超等人第二次上诉后,安徽省高院于2003年10月,再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亳州中院重审。

    2004年4月,亳州中院在第三次一审之后作出宣判。在定罪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判决书宣告荆献柱、车雪峰两人无罪,理由是“只有被告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车超仍然被判处死刑,李勇为无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后,2004年6月,安徽省高院宣判,改判车超为死缓,其他人不变。判决生效后,车超和李勇转入监狱服刑,荆献柱、车雪峰则得以离开看守所。

    无罪得释的车雪峰忿忿不平:“依照四人的有罪供述,判了两人有罪,不是很可笑吗?相差如此之大,口供还能作证据用吗?”

    为了替弟弟车超和表弟李勇喊冤,车雪峰说,他寄出的申诉书“用五菱车一车都拉不完”。想起一件事记不清细节时,他急得一会儿起身,一会儿以拳击头。

    王冀生目前没有代理车超案的申诉工作,在谈到这桩案件时,她指出本案的定罪证据之一李勇的《足迹检验鉴定书》有问题。

    此前,在代理这桩案件的过程中,为了给家属省钱,王冀生曾退掉宾馆,住到李勇家中。她借机观察过李勇平时穿的鞋,“那孩子脚不大,走路时两只脚向内偏,导致鞋子后跟内侧磨损严重。”而案卷中,对李勇的《足迹检验鉴定书》却描述为:李勇走路特征是后跟外侧用力。

    揪住足迹鉴定问题,王冀生提出质疑:北侧足迹认定是车超的,长度为28.5cm或29.5cm,47码以上的鞋,而车超穿39码的鞋。但法院判决认为,足迹鉴定反映的是足迹遗留人的步伐的特定性,“两者不矛盾”。

    据车超和李勇的申诉材料,专案组用于模拟比对的鞋子比脚大了很多,只能采用“小脚穿大鞋”的方式,让他们穿上塞了纸的鞋子进行模拟比对。

    案卷中,对李勇足迹进行鉴定的鉴定人王清举称:足迹的鞋码尺寸不影响对人的个体认定。一份办案机关内部文件对此提出质疑,“既然现场作案人的鞋码尺寸不影响对人的个体认定,那么,涡阳警方为搜寻与作案现场相似的鞋子而费尽周折,岂不令人费解?”

    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王清举也承认,足迹鉴定技术存在一定问题,“尚未建立庞大的数据库,使得足迹鉴定的唯一性无从考证。”公开资料显示,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王清举所做的足迹鉴定已被推翻。

     四川律师张柄尧是在今年参与到案件的申诉工作的,他同样认为,本案中的足迹鉴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张柄尧介绍,足迹鉴定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利用警犬对嗅源进行鉴定;第二种是行走步伐特征鉴定,即根据现场足迹和嫌疑人足迹所反映的步伐习惯特征进行比较检验,由此得出现场足迹是否为嫌疑人所留。第三种则根据鞋的花纹类型、磨痕特点等,对鞋子是否为作案现场的鞋子进行同一认定。

    张柄尧说,一般而言,第三种方法能够解决同一性问题,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前两种则存在主观性。本案所采用的鉴定方法主要为第二种,这种鉴定方法不同于指纹、DNA等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特征,只能为侦查指明方向,不能作为主要的定案依据使用。

    张柄尧认为,此案还存在诸多疑点。本案被确认为强奸甚至轮奸,但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称死者处女膜无明显破损,被害人体内无精液、其他分泌物等体液生物特征,并且,死者体表、衣服和凶器砖块上,均未提取到车超和李勇的指纹、血迹、体液、毛发等。

    记者了解到,针对车超等人的申诉,安徽高院已正式立案复查。张柄尧介绍,他从安徽省高院获悉,目前该院负责复查工作的法官已确定,目前办案人员正按程序向亳州中院调阅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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