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原告在婚检时发现自己患有严重肾病,5月21日随即到甘肃省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在省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查清病因,大夫需要之前的体检报告单,原告家属在渭源县爱卫办取得体检报告单经省人民医院大夫查看检验报告单结果发现,在2015年2月初在渭源县人民医院(承检单位)体检时已经患有严重肾病,体检报告单上肌酐、尿素、尿酸各项指标已经超出正常值,尿检报告不合格,但是被告在体检报告上没有写上原告患有肾病,被告对这样严重的病情没有发现,对体检不服责任;在发现尿检报告不合格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导致在这之后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耽误治病时机,现在原告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原告在北京协和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检查确定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高血压病2级,肾性贫血。
当地卫生局在申请了医学鉴定,但是医学会说不属于医疗事故无法鉴定,现在要起诉也没有准确的赔偿没办法起诉,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