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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 却反被罚款2万

时间:2018-8-15 11:51:58>跟律师谈谈<

“怕利息太高法院不支持,我把原来借条里约定的月利率3%改成月利率2.3%,因为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把还款日期也弄掉了。”在温州市平阳法院法官调取的证据面前,陈某低下了头。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借条是证明借贷事实的关键证据,陈某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私自涂改借条,不仅钱没要到,还受到了2万元的罚款。

一个洞露出破绽

2011年6月,余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30万元,黄某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陈某多次催讨,余某仅偿还了20万元。今年7月,陈某将余某、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余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黄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原件,证明余某借款的事实。

庭审当天,被告余某、黄某均未出庭。

法官在审理时发现,陈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不仅有涂改利息的痕迹,填写还款日期的空格处还破了一个洞。面对法官的质问,陈某却表示:“当时约定的月利率就是2.3%,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是因为保管不善,所以有一些破损。”

两次起诉借条不同

为查明事实,法官在庭后多次联系两名被告。被告黄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陈某曾于2012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法官随即调取2012年的诉讼档案进行对比,结果发现2012年陈某提供的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为3%,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22日。

此时,陈某才承认自己伪造证据。他了解到,法院只支持月利率2%,月利率2%-3%的这部分利息当事人已经给了的法院不管,月利率超过3%的这部分利息抵扣本金。为了得到法院支持和达到诉讼时效,他对借条进行了涂改。

平阳法院认为,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妨碍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据此,决定对陈某罚款2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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