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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加码“限娃令”: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十周岁以下不能代言

时间:2018-8-25 20:44:22>跟律师谈谈<

    近期,广电总局对内容领域整治不断,继直播、短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未成年人节目面临广电总局的新规监管。

    昨日,广电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求时间从8月24日开始将持续一个月。

    意见稿显示,此次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近年来,亲子类综艺节目可谓是呈现了霸屏趋势,从前几年的《爸爸去哪儿》到后来的《妈妈是超人》、《爸爸回来了》,以及近期未播先火的《想想办法吧爸爸》,姿态各异的明星萌娃们吸引了一大批粉丝的追捧。

    不过,此次意见稿中有关“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规定,似乎有意将前阵子的“限娃令”贯彻到底。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规定中提及的“名利、爱情”话题和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细节,不禁令人想到在之前的亲子类综艺节目中,炒作萌娃CP的节目设置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对于一些亲子类综艺节目中的“常客”,也有网友质疑明星父母在利用其子女为自己增加热度。

未满十周岁不得成为代言人

    除了对于节目内容作出相关规范,意见稿对节目期间播出的广告也制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并且在寒暑假期间,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等。

    记者发现,意见稿不止是针对广告的播放时间作出了具体时间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节目过程中的休息间隔提示也作出了指示。第二十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禁止含有电子游戏相关内容

    意见稿对于节目内容列出了十四条不得“踩雷”的规范,包括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

    不过意见稿表示,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播出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适时地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声音、画面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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