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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4千还50000 嘉兴大学生遇到凶猛“套路贷”

时间:2018-8-31 9:02:29>跟律师谈谈<

“当时想的是只要能借到钱,拖一天是一天”

“没考虑那么多,怕不签他们会伤害我”

......

短短几天内,大学生小超(文中俱为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原先借的4000元,却滚成了累计50000元的欠条。

这件事发生在今年年初。1月17日,嘉兴平湖新埭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小超母亲的求助电话,称其儿子遇到了借款诈骗。

前情

此前,小超在网上遇到了一个借款中介小梁,正巧当时他手头有些紧想借点钱周转一下,中介小梁就让小超到南京市江宁区一咖啡店里商谈。1月11日当天,小超跟小梁介绍的借款人杨某签了的借条。借20000元,实际的借条上却写了27000元,小梁和杨某告诉小超这“借条上多写的是手续费,只要你能按规定还款,实际不需要还这么多钱的”,小超信以为真,签了名,按了手印。

三人口头约定:小超借20000元,杨某先支付7000元,小超必须在之后的每天上午12点前,归还几十元欠款(“点到费”),直到一周后,杨某将余下的13000元付清,若小超没有做到,将独自承担违约责任。

每天12点前,只要还几十块钱,小超觉得自己能做到,于是信心满满的同意了他们的约定,并在收到7000元借款后,立即向小梁支付了3000元的中介费。因为当时约定中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支付多少天借款,只提到在一周后拿剩余的13000元时,就不需要再每天还钱。因此在第7天,小超去取13000元尾款时,被告知当天未在12点前还款,他违约了,剩余的13000元借款将不再借出,并且小超必须立即将借条上写的27000元还清。

1月17日,小超迫于无奈签了另一份借条,这次他向中介小梁介绍的另一个借款人朱某助借了25000元,在小超签的借条中借款数额是其实际借款的一倍——50000元。签字现场,到场的有5人,分别为中介小梁,上一个借款人杨某,本次借款人朱某助,以及朱某助带来的帮手朱某孝、唐某瑞。

小超借到这25000元还没到手就花完了,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个借条上的欠款,另一部分被小梁等人以中介费、手续费的名义拿走,并且还被朱某助告知还需支付2000元的上门费。小超实在没钱支付,直言“不借了”,朱某助等人要小超立即归还借条上的的借款金额50000元。无奈之下,小超只好带着朱某助、朱某孝两人回平湖向父母求助。

破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案,办案民警于 1月18日上午将朱某助、朱某孝在我市钟埭街道抓获。

经询问,朱某助、朱某孝两人交代,其二人受杨某、唐某瑞等人的领导,在江苏南京地区针对在校大学生,通过中介介绍的形式联系被害人,以虚构流水、签订高额借条,后以“点到费”等项目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从而上门讨要借条全款的方式(俗称“套路贷”)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20日上午,办案民警立刻赴江苏南京,通过研判及蹲守,在南京江宁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唐某瑞一举抓获。经审查,上述两人分别交代与2017年3月至今,多次通过“套路贷”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受害人数十人。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民警再次于3月20日上午出动,在南京市江宁区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袁某交代,在明知杨某、唐某瑞等人以“套路贷”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向杨某、唐某瑞等人介绍借款人的犯罪事实。

后续

为了严惩“套路贷”诈骗集团,根据犯罪嫌疑人居所和手机中大量的借款凭证,办案民警唐杰马不停蹄再赴南京,找到了7名未遂的受害人,然而均未达到“单笔金额超过十万”的获刑起点。

但他并没有放弃,唐杰四次前往江苏南京、无锡、南通、镇江、宿州及安徽马鞍山、宿州、合肥、滁州等近二十个地区取证,行程4000余公里,获取了被害人夏某、姜某等十多人的被骗信息,串并案件十多起,取得了大量的证据,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以杨某、唐某瑞为首的“套路贷”诈骗集团。

2018年6月底,本案以套路贷犯罪集团移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据了解,杨某、唐某瑞等人俱为安徽人,是同乡的好友。杨某此前也遇到了“套路贷”诈骗,受骗后的杨某痛定思痛,觉得此“套路”有利可图,于是去“套路”他人,最后还清了其被“套路”走的钱。

警方提醒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

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三四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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