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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教师“小微权力”不可等同于行政权力

时间:2018-10-5 10:19:45>跟律师谈谈<

    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清廉学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系统梳理编制“小微权力清单”,规范教育、管理、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坚决清除学生和家长有苦说不出、敢怒不敢言的“眼中钉”、“心头恨”。《意见》要求不能区别对待学生,防止利用家长群等媒介谋私利,遏制“家长作业”和家长辅导作业负担过重的趋向,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餐饮中营利及非食堂经营性服务支出等。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感到疑惑。这则《意见》要求教师做到与党政干部那样“清廉”,通过把教师的“权力”梳理出来,制定清单以规范和约束教师的“权力”。学校自然具有内部行政管理权力,可对其提出清廉的要求,然而教师只是负责教学的职业工作者,本质上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更不能与党政干部的公权力相提并论。譬如我这个普通的一线教师,就从来没有感觉到自己有什么“权力”,反而日常工作中得经常应付来自学校行政部门下达的要求。普通教师只是被管理者。

    由于中小学和大学普遍在治理结构上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学校在行政管理上较易出现招生腐败、工程腐败和编制腐败,少数学校管理者利用掌握的行政管理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个体腐败外,少数学校还出现了集体腐败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制衡机制,个体意志替代了集体意志。以深圳近几年教育系统腐败案件为例,腐败多集中在学校工程建设、教辅教材教具、私设小金库等。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并制定清廉规则是必要的,因为职位的原因,他们掌握了学校人事、财务、后勤、招生的实际权力。如果要制定权力清单,也应该是针对这些行政管理人员,而不应该把普通教师纳入。

    笔者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教师就不会有以权谋私的可能,只是这个“权”,非行政管理的那个“权”。在很多社会组织中,很多一般性职位都可能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这种权威地位既来自职位赋予,也来自个人社会关系。譬如一个医生,具有在医疗系统的关系资源,可以较为便利地为自己的熟人获取优质医疗资源(如专家诊疗、床位)。教师的权威也主要来自职位,来自教学工作中与学生建立的师生关系。在家长渴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更多关照的社会环境下,学生家长就可能会成为某些教师的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教师的“以权谋私”,本质上属于熟人社会中个人社会关系资源的放大。几乎所有具有职位权威的人都存在这种“谋私”的可能,这些也都应该属于职业规范的范畴。针对教师的管理,较为合适的管理制度是规范化的教师守则,这应当在订立聘用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

    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这份《意见》,虽然能够体会其中创新的意图,但如果关键概念没有弄清就贸然发布行政规则,可能会“好心办坏事”,把好的初衷变成一件备受批评最后不得不“烂尾”的“伪创新”。在腐败事实面前,不论学校大小,其行政管理权力都是一样的,而教师本不具有“权力”,其教学活动是否符合规范,是其作为合格教师的基本条件,其职位权威不属于行政权力,更不属于廉洁政治、廉洁政府的治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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