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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新规出台 三大配套制度有待落实

时间:2018-10-6 15:21:26>跟律师谈谈<

     今年7月中旬以来,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由于“问题疫苗”严重威胁到国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击穿了中国股市的底线,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成了广大投资者共同的心声。为此,证监会顺应市场呼声,于7月27日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对现行涉及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规定作出修改。

   从《决定》的内容来看,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纳入到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中来。如此一来,即便不考虑长生生物未对“百白破”事件遭到吉林省食药监局立案调查一事进行信息披露,是否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也不考虑长生生物在借壳上市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在财务指标上弄虚作假的问题,仅就长生生物在狂犬疫苗问题上恶意造假,就可以以“危害公众健康安全”为由,将长生生物逐出A股市场。而这显然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

   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的出台值得肯定。但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出台的同时,与强制退市新规有关的三大配套制度也需要得到落实。只有如此,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才能成为一个合理的股市制度,否则,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的积极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

   首先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必须要有严格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能让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空洞化,以避免对上市公司构成扩大化的打击。强制退市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到了强制退市中来。但“五大安全”领域涉及的面很广,而且象医药、化工、煤炭、有色等领域也很容易出现触及到“五大安全”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严格具体的重大违法行为考核标准,这很容易引发上市公司的“草木皆兵”,给股市带来不必要的震荡,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是投资者的保护措施需要及时跟上。随着强制退市制度的实行,近年来A股退市的公司确实在增多。但在退市公司增多的同时也明显暴露出股市制度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问题。面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包括强制退市),其退市的损失基本上都是由投资者来买单。以至出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投资者为之买单的怪现象,退市制度成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这种局面显然不应该再继续下去。而证监会这次出台的强制退市新规又给投资者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因为在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中,目前仅限于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与虚假信息披露案。上市公司如果因为“五大安全”问题而被强制退市,目前司法部门很难立案,这也使得投资者的索赔变得困难起来。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监管部门应协同司法部门,尽快予以解决,以方便投资者的维权。

   其三是IPO制度也要与强制退市制度保持一致,对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说“不”。对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这体现的是A股市场的社会责任感。而这种社会责任感仅仅体现在退市环节显然是不够的,它更应该要体现在IPO环节。比如,从立法上禁止涉及“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公司上市;而在IPO审核环节也要强化对“五大安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审核,设有专门的发审委委员对“五大安全”问题审核把关,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负责“五大安全”问题审核的发审委委员们将会被终身追责,并承担较其他发审委委员更大的责任,最高可与危害“五大安全”行为同罪。以此督促发审委委员们在IPO审核的过程中尽职尽责,提防在“五大安全”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混进A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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